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合肥市篮球运动协会,简称为:合肥篮协。英文名“Hefei Basket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H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篮球运动的工作者、爱好者和关心支持篮球运动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体育社会团体组织,是依法从事篮球运动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育法》以及国家的政策和法规;联系、团结篮球运动工作者、爱好者和关心支持篮球运动的社会各界人士,推动合肥篮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促进篮球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会员及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在本会和本会单位会员注册的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及本会规定、准则和决定。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合肥市业余体校(阜南路40号)办公楼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业务接受合肥市体育局、合肥市体育总会的指导,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1、宣传党和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推动群众性篮球运动的开展与普及;
2、主办全市性篮球赛事;负责对参赛的俱乐部及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制定培训、竞赛计划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3、组织篮球活动,丰富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业余文化生活;开展省市和国际间篮球运动与文化的交流;组织承办高水平篮球赛事,不断提高运动水平;
4、推动社会篮球、三人篮球、小篮球等普及、推广和提高;做好青少年后备人才的培养,引导各年龄段群众参与篮球运动;
5、协助政府行政部门进行全市篮球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全市篮球运动的发展目标、政策、措施以及行为规范;对全市篮球运动的发展和改革提出建议,推进篮球运动协会向实体化发展。
6、促进篮球文化建设,做好宣传、公益、慈善活动;
7、从事并完成法律法规授权;积极完成合肥市体育局、合肥市体育总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宣传推广篮球运动,组织开展赛事活动,培训篮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推进协会向实体化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1、拥护本会章程及其他规定、决定;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2、经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并获得优先权;
4、有入会、退会的自由权。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本地区、本机构及相关单位篮球运动发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遵守篮球竞赛规则、公平竞赛原则和体育道德;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费交纳的标准
1、个人会员100元/年
2、单位会员2000元/年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制定会费标准;
4、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委员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委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委员提议应召开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主席办公会。
第二十七条 主席办公会须有2/3以上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参会人员2/3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主席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主席办公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委员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7人,秘书长1人。副主席王亮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及主席办公会,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2、检查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5、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3、提名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主席办公会审议;
4、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和罢免;
3.监督委员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5.列席主席办公会,有权向主席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6.监督主席办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有偿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向摊派。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因故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委员会或主席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 年 1月26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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